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的最高借款利息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2/11/2 14:16:53 阅读量:7
案例
刘某因资金周转所需,于 2019 年7月22日向陈某借款人民币 230 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当天,陈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了230 万元。刘某于2020年7月13日偿还陈某借款本金 30 万元。2020年11月10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2019年7月22日刘某向陈某借的 230 万元,按月息 3%计算,按月支付,尚欠借款本金 200万元,陈某同意刘某继续借贷。但刘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过利息。陈某多次催讨余款及利息未果,无奈之下于2021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 36%计算至上述借款还清为止)。但刘某认为,自己尚欠借款200万元是事实,但利息约定过高,应按年利率 6%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主张刘某偿还借款本金 200万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陈某要求刘某按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过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5条的规定不符,仅依法支持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延伸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融资渠道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由于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民间借贷也曾经历过一个盲目、无序、混乱的发展阶段,高额利息引发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为此,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高额利息进行了限定,第 26 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将利息约定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过此标准部分的利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陈某要求刘某按 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明显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超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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